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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打官司告别“立案难”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5/6 8:50:1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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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日,淮南收案未现“井喷”状况

  从今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5月4日是五一小长假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也是该制度正式实施的首日,记者走访全市两级法院发现,立案对于当事人来说确实便捷了不少,不过淮南的立案情况暂时未出现“井喷”状况。

  推行立案登记制,缓解了起诉难

  根据新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日上午9时许,潘集区法院立案大厅迎来多名前来立案或咨询的当事人和律师,大厅设置了登记、查询、办理、收费等6个服务窗口,当事人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分步办理。在大厅正对服务窗口的一角,远程视频系统正在不间断运行,大厅内的服务情况全部显示在大屏内,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可随时通过系统查看立法大厅内的情况,或通过系统直接与潘集区法院法官进行“面对面”通话。

  该院立案庭庭长曹焕告诉记者,立案审查制是有别于以往立案审查制的新制度,变过去的实质性审查为形式审查。立案是当事人或律师遇到的第一关,过去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实际上是把开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前到了立案阶段,从而把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以前的法院考核关注结案率,可能有的法院为了降低受理案件的总量,自己设条件,现在推行立案登记制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起诉难的问题。

  比以前规范,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

  在田家庵区法院立案大厅,来自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许波刚立案结束,他向记者展示了一张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接收凭证,凭证上详细登记了法院接收的各种材料。许波称,因为他提供的材料很齐全,所以10多分钟就成功立案,而法院提供接收凭证这还是他当律师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现在如果是材料准备不全的,法院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补齐的材料,这些都比以前规范多了,让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

  当天下午在凤台县法院,立案庭庭长王玉芹告诉记者,当天上午该院一共立了20多起案件,并向3位当事人提供了补正材料通知书。王玉芹出示了当事人岳某的诉讼材料,记者看到,岳某在诉请离婚案件中,仅带来了一份诉状,在法院为其提供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底单上,明确写下了岳某应在7日内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对于此类材料不全的案件,以前都是不予登记的,如今我们是先接收材料进行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补齐材料。”王玉芹说道。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如果遇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等情形,可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法院应在15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如果起诉、自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未缴纳诉讼费不予登记立案,而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缴诉讼费的,经当事人申请,应当准予。

  6种情形不予登记立案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有6种情形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民告官案件或“井喷”

  值得注意的是,在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中,立案登记被直接写进了法条,一些律师和法官估计,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或许会使“民告官”案件出现“井喷”现象。

  在原来的立案审查制下,许多“民告官”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却不能得到受理,最常见的现象就是受诉法院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尽量通过协调或说服撤诉等方法处理,造成众多纠纷无法立案进入行政诉讼途径,相关的信访总量长期居高不下,有时还会引发一些极端维权行为。

  而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民告官案件将成为受立案登记制度影响最大的一类案件。

  根据新华网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5月4日当天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当天全市法院共收案184件,其中立案114件,登记70件,暂时与实行立案登记制前没有明显变化。

(记者 吴 巍)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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