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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停车收费有新规
【字体: 】 发布时间:2015/1/5 10:45:5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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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域停车收费标准一目了然

    长期以来,淮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一,群众相关咨询和投诉比较多。为解决老百姓停车难、停车收费不规范等问题,2014年12月底,淮南市物价局下发《关于明确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保护了停车人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城市公共资源建设停车场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我市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以及停放因交通肇事、违法(章)等原因依法暂存、暂扣机动车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须携带停车场场地证明或场地使用协议、经营性停车场审批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向市物价局进行申请,然后核定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淮南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将我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为A、B级两个区域,A级区域为城市中心区域,B级区域为非城市中心区域。我市首批划设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共1546个,均在A级区域里。A级区域是指广场路、朝阳路、国庆路、人民路、龙湖路、舜耕小街、学院路、淮河大道、舜耕路、宾馆西路、洞山大道、学府路、林场路等13条道路。
    停放车型被划分为三类,一类车辆为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二类车辆(蓝牌照)为轿车、9座(含9座)以下小客及2.5吨以下(含2.5吨)小型货车;三类车辆(黄牌照)为9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的货车。停车收费严格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机动车道路高于非机动车道路,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淮南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标准为:A级路段,每天8:00至20:00,一类、二类车辆,首小时3元/车次,以后每小时1元/车次;B级路段,每天8:00至20:00,一类、二类车辆,首小时2元/车次,以后每小时1元/车次,三类车辆首小时5元/车次,以后每小时2元/车次;交警部门指定大型车辆占道停放点,每天10.00元/车次。
    其中,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A、B级路段停车点停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跨时段停放应分时段累加计收,计时时间从车辆停放完毕后开始计时。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应急抢险车、军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医院、学校等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医院、学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旅游景点等配建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二类车(小型车蓝颜色牌照)、三类车(大型车黄颜色牌照)和一类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二类车4小时以内(含4小时)收费5元/次.辆、三类车收费10元/次.辆、一类车收费2元/次.辆;二类车4-8小时(含8小时)收费10元/次.辆、三类车收费15元/次.辆、一类车3元/次.辆;二类车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收费15元/次.辆、三类车收费20元/次.辆、一类车收费5元/次.辆。二类车地面停车场月收费标准为200元/辆、三类车为300元/辆;二类车地下停车场月收费标准为150元/辆、三类车为200元/辆。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施救车辆及市政工程抢险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以上标准为上限价格,下浮不限。

    物业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淮南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物业小区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的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仍按照淮价服[2009]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住宅区内机动车位应首先保证业主的使用,停车位最高上限收费标准为室内停车场150元/车.月,物业公司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对小区空闲场地改造建设的露天停车场90元/车.月(不含小区道路),物业公司利用现有设施划定的停车位(如小区道路),租用费用为40元/车.月,业主自购车位物业管理费30元/月,外来车辆临时停车费5元/车(1小时内免费停车,包括业主非包月临时停放),下浮不限。
    此外,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装修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非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对城市其它非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制定和调整,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经审查同意方可实施收费。备案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负责人、专(兼)职物价员、联系方式、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方式和服务内容等。

    经营者应办证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物价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收费前,须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者须将收费标准在所在区物价局备案。
同时,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使用税务专用发票,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记者  孙鸿)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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