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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较为完善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
【字体: 】 发布时间:2014/12/2 8:04:3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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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难”、“入园难”,是伴随城市快速发展出现的新问题。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把适应人民群众新需求作为立法坐标,用力打好立法工作“民生牌”,先后制定了《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和《淮南市中小学校不动产保护和管理条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

      《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住宅区开发建设必须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与开发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从源头上缓解了入学难问题。《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按照预防为主的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各级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预防责任,尤其强调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从县区政府是学前教育发展责任主体这一原则出发,明确要求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支出。加大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规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政策、同等待遇、同等地位,推动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记者 朱庆磊 实习生 冯一嘉)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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