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规划,突出淮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
11月28日,记者从淮南市城乡规划局了解到,《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紧密结合淮南实际,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力求内容有效、管用,突出淮南特色,已于9月26日通过了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明确旧区改建、新区开发和矿区建设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条例》中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应与城乡规划建设相衔接,实行先征后用、先搬后采,对采煤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
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区的开发建设
《条例》规定,在八公山、舜耕山、上窑山等风景区核心区内,禁止任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建设。风景区周边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自然山体轮廓线,采取低密度开发模式,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对淮河、高塘湖、瓦埠湖等水系及周边景观的整体规划,禁止在保护蓝线范围内进行任何商业开发,严格控制河流、湖泊周边建设的开发强度。划定了禁止商业开发建设区。
保障公众的规划知情权、参与权
为推行“阳光规划”,保障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条例》规定在城乡规划的实施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另外,《条例》首次提出了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记者 付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