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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根基层书华章 只为公平与正义
【字体: 】 发布时间:2013/3/28 6:37:03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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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闫军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双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表彰大会上,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法庭庭长闫军被表彰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他办理的案件无论是判决、调解结案,都站在分清责任、辨明是非的基础上,这些案件无一矛盾激化、无一上访缠诉、无一错判超期,让当事人赢也赢得明明白白、输也输得心服口服。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闫军审理案件的原则。他所在的泉山法庭辖区人口众多、大企业林立,各种纠纷错综复杂。两年多时间里,他克服案多人少、父母年老多病、孩子年幼等困难,放弃节假日加班加点工作,办结案件逾600件,调撤率超过80%。

      杨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后存放于秦某承包经营的车库中,双方约定保管费为每年200元。之后不久,杨某发现其电动车丢失,随后多次向秦某要求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主审法官的闫军在审理查明事实后,明确告知秦某双方已形成保管法律关系,原告支付保管费用、被告具有保管车辆的义务。杨某的车辆丢失,被告理应赔偿损失。最终经过调解,被告秦某赔偿原告杨某车辆损失2000元。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闫军审理案件的追求。闫军同志审理的案件数量不仅是全庭之最、亦是田区法院之最,更是全市法院之最。虽然平均每一个工作日就要审结一个多案件,但他没有“就案办案”,他总是在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后,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调解方式,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和当事人一起分析矛盾的根源,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许多疑难、复杂案件都在辨法析理的基础上顺利调解结案。

      59岁的王某是我市某企业退休职工,在工作期间先后两次发生工伤。1980年,企业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为王某办理了(工伤)退休手续。2009年11月9日,经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劳动功能障碍为三级。2010年11月3日,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又作出认定,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2011年6月23日,该企业向本市社保机构报送了王某相关资料,工伤保险基金自2011年7月开始按照规定向王某支付生活护理费。

      王某认为,企业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发生之日至今的生活护理费共计39万余元。因该工伤发生距今已40年之久,国家先后出台多部政策、法规,处理不当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老工伤权益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闫军多次到市社保机构咨询、请教,并且邀请了一位长期从事社保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通过案件开庭、认真分析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只能得到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作出后的生活护理费6000余元,与王某的诉讼请求差距巨大。案件审理过程中,闫军法官多次向王某解释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关系,做其心理疏导工作。随后,又多次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联系,使企业认识到王某的老工伤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并全面了解了王某的身体状况及因此带来的诸多生活困难等情况。最终,该企业与王某达成了一次性支付生活护理费的调解方案。

      “什么大也不如法律大,任何时候都要对法律负责”。闫军深深地知道“吃人东西嘴软,拿人东西手短”的道理。有时候一些当事人自己不出面,让闫军同志的熟人想方设法跟他搭关系请客送礼,但一次次都被他严词拒绝。也正因此,闫军的一些亲戚、朋友、同学都说他不近人情,然而,为了肩上的“天平”,为了法官这一神圣职责,为了忠于法律、忠于人民,他宁愿做一个铁面无私的法官。

      在庄严的国徽下,闫军以他那平凡的执着和不懈的追求,实践着他护法、司法的天平之梦,并在巍巍的舜耕山下烙下他那朴实而坚定的足迹……

(通讯员 刘福忠 记者 柏松)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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