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凤台县的“作风建设年”。日前,凤台县制定《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问责办法》,明确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都属于问责对象。
《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方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问责;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诫勉谈话、停职待岗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的方式问责。
《问责办法》明确了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纪律、服务群众、廉洁自律、考核评议、作风建设等6个方面存在的37种情形实施问责。对“阳光热线”等平台投诉的、明察暗访的、上级部门交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评议及考核中发现的和各阶层、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问责事项办理。
(记者 刘银昌 通讯员 沈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