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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出台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8/12 7:41:5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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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在线8月11日讯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园区空间资源,统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应当遵循区域统筹、产业融合、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加强与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促进集中示范园区的居住、市政基础设设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周边地区的共建共享。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按照集中示范园区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对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建设的要求,园区建设用地包括园区工业、仓储物流、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功能分区,其中,园区内产业用地比例将不得低于建设用地的70%。另外,根据《办法》,集中示范园区内有历史街区或历史建筑的,要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示范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是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此外,《办法》还规范了各市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内容和审批的具体程序等。办法规定,集中示范园区总体规划由集中示范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报省政府审批;集中示范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集中示范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集中示范园区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集中示范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由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办法还规定,集中示范园区规划一经批准后就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需由组织编制机构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改,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记者:宋艺,实习生:王艺)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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