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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8/8 0:03:04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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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由442元调整为520元

      8月6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我市失业保险金按照全市公布的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失业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的65%进行调整,由每人每月442元统一调整为520元。新的失业金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9]27号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并按照8.5%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为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享受《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2条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原领取失业金期间每人每月30元的医疗补助不再执行。

      而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记者 李舒韵 张明星 通讯员 陈磊 实习生 朱婷婷 杨晨)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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