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小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以来淮南市首次适用限制减刑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0日凌晨2时许,张小润途经凤台县顾桥镇南圩村某游戏室,见店门半开便进入室内。张小润发现被害人郑某一人在室内睡觉后,便掏出折叠刀,将郑某杀害。随后张小润把郑某一部手机及钱包拿走,并从游戏机室钱柜内拿走两板硬币,逃离现场。5月13日夜,公安机关将张小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张小润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大,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张小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其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对方谅解,对张小润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张小润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之情节,依法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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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记者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