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公开宣判——
首例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案
5月27日上午,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盗窃一案,被告人李某某于1993年5月25日出生,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入狱刚被释放不久,如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其肯定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此次李某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淮南市首例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案件。
据了解,李某某在2009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次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李某某又于2010年4月伙同他人窜至谢家集区刘某的租住房内,盗窃了燃气镀锌管等物品。经相关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50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2009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之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不属于累犯。不再适用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 苏莉 蔡兆祥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