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淮南市首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刑事起诉的案件。
2011年5月3日20时20分许,石某驾驶一辆别克轿车行驶至我市舜耕路安徽理工大学南门附近路段时,遇到交警一大队的民警正在执行酒驾例行检查,执行民警发现石某有饮酒嫌疑,遂当场对其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显示,石某体内酒精浓度高达246.40mg/100ml。后经淮南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243.3mg/100ml。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石某属于醉酒状态。
鉴于此案是淮南市第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公诉人员仔细审查、复核案件证据,同时从快处理,仅用很短时间即完成了整个审查工作。检察官认为,根据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石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讯员 赵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