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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总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32次收受贿赂
【字体: 】 发布时间:2011/3/30 0:51:27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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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财77万获刑10年

      3月中旬,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淮南矿业集团一分公司副总工程师梁某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退还赃款55万元,追缴的其余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在2004年至2009年担任淮南矿业集团企业管理部计算中心主任、信息分公司计算中心主任、应用开发部部长、副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公司网络技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上为11家公司谋取利益,先后32次收受贿赂,共计现金77.2万元,另有价值0.5万元加油卡一张、液晶电视及笔记本电脑各一台。

      法院认为,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张雪峰)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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