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工程款
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替人催要工程款,却不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最终沦为帮凶受到了惩处。9月下旬,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亚某(另案处理)多次向龙某索要其欠自己的工程款,始终未果。2010年1月份的一天,亚某决定强行索要,他找到张某要求其帮助自己向龙某索要工程款,张某一口答应并邀集了刘某,刘某后又邀集了胡某(另案处理)等人。
1月17日中午,上述等人将龙某从工地上邀至本市一家酒店吃饭,席间亚某要求龙某结清工程款,龙某称按照合同规定必须等到工程结算后方能结账。饭后张某等人便将龙某带至一旅社,将其看管起来,并让其支付工程款。龙某迫于无奈只好和公司联系要求汇款。
次日中午,张某等人又将龙某带至合肥市某酒店进行看管。下午,工地方将25万元汇了过来。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为帮助他人索要工程款,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