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7月22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陶某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诈骗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陶某虚构其能从淮南市八公山区六号井买到便宜煤炭的事实,以合伙购买煤炭为由,欺骗被害人张某数次投入资金,至9月共骗取张某现金157万元。同年11月,陶某给张某写了一张157万元的借条,其后便将手机关机。张某找不到陶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陶某又伪造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和一份协议,在2009年3月19日继续欺骗张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赃款尚未追回。
法院同时查明,2008年7、8月,以同样的方式,被告人陶某欺骗被害人孙某提前付现金买煤。同年10月,陶某让被害人沈某将煤炭存放于其借用的煤场后,再通知孙某拉走沈某的800余吨。11月9日,陶某与孙某结帐,向孙某书写两张欠条,共骗取孙某煤款21万余元。之后,陶某将手机关机,沈某和孙某找不到陶某催要被骗煤款,至今赃款尚未追回。
此外,被告人陶某以虚构购买便宜煤炭为由,采用高买低卖、支付部分煤款等诈骗手法,另骗取其他8人钱款。至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共计骗取张某、孙某、沈某等11人共计现金3217465元和煤炭800余吨,且拒不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购买到便宜煤炭的事实,采取拒不付款、支付部分煤款等方法,多次骗取他人3217465元和煤炭800余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张雪峰 实习生 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