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下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犯李某某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时任淮南市潘集区某村委会主任的刘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指使刘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纠集人员报复与其有矛盾的同村村民刘乙某。刘某遂联系在浙江省宁波市的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许诺给付报酬并寄去了路费。3月26日,李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一起来到潘集区。李某、李某某,由刘杰带领并指认了刘乙某及其住处后,多次预谋伺机对刘乙某行凶未果。同年5月8日晚,由李某、张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望风,李某某持猎枪潜伏在潘集区田集街道军民菜市场内刘乙某家附近,伺机作案。当晚20时58分许,刘乙某在自家门口刷牙后转身进屋时,李某某持枪上前近距离从后面朝刘乙某腰部开了一枪,击中刘乙某后腰部。刘乙某因腰骶部中弹导致腹腔内大血管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上午,张某从刘某处拿到佣金4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人纠集和指使,持枪射击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