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终酿惨剧,让父亲命丧车轮。2010年1月19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不带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舜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舜耕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赵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吴某某及其车乘人吴某(系被告人吴某某的父亲)受重伤,吴某经朝阳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5月10日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一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其父亲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是初犯,自愿认罪,且基于被告人吴某某与死者吴某系父子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通讯员 王兴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