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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淮南宣传新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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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宣传新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字体: 】 发布时间:2010/1/3 23:53:5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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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 订)宣传活动在商贸文化广场举行,从当日起,新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经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让这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深入人心,让老百姓知晓法律维护合法权益,1月1日,由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主办,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市仲裁委协办的大型广场集中宣传活动开展。彩虹门前、物业、仲裁、物价、维修基金中心、白蚁防治等部门人员以宣传图板、宣传资料、现场咨询活动向过往市民开展政策宣传,活动现场还开展了物业管理企业行业“依法、规范、诚信、和谐”服务倡议活动,同时,信谊物业、东华置业、东安物业等物业公司也在各管理小区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

      据介绍,《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悉,《条例》制定了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小区停车所得收入归属、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业主个人信息保密等多项有利于保护广大业主权益的条款。

      如今,拥有私家车的居民越来越多,小区停车位问题渐成热点话题。面对市民咨询,淮南市房产局物业办主任鲍刚宣讲了新版《条例》;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赔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记者 张雪峰)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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