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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民生新闻 > 淮南物业收费有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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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物业收费有新标准
【字体: 】 发布时间:2009/12/13 23:42:1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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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日前,我市公布了新的物业收费标准,同时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

      据房地产管理局物业办的相关人士介绍,调整的物业收费项目标准包括:住宅区机动车停车位的租用费标准,住宅区内机动车位应首先保证业主的使用,停车位租用费最高标准为室内停车场150元/车月,露天停车场90元/车月;物业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利用现有设施划定的停车位,租用费为40元/车月,下浮不限;凡因业主生活需要(如装修、送货、搬家)和公共需要进入住宅区的外来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其它外来车辆停放超过30分钟,可按每次不超过5元/车的标准收取临时停车看管费。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费收费标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标准为:自行车7元/车月,助力车8元/车月,电动车11元/车月,轻骑(蓝照)13元/车月,摩托车(黄照)18元/车月,下浮不限。装饰垃圾清运费标准,装饰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人应将装饰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出小区,不得将装饰产生的垃圾倾倒于小区内产生污染,凡无能力自行解决装饰装修垃圾的,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运和处理,清运费标准调整为按房产登记面积收取,最高收费标准:多层住宅不超过2.8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不超过3.2元/平方米,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按照省物价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综合服务费优惠政策,对没有装修、每月发生的电费不超过2度的,2010年12月底之前减半收取。

      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分等定级的管理,所有住宅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标确定的,应附中标通知书),并报送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今后,凡在销售住宅时,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与业主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一律先按三级(含高层与多层)以下标准执行;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已达到一定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会员,按照市物价局、房产局淮价房[2007]3号和淮价服[2009]70号文件进行分等定级,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和收费协议。

(记者 陆士宇 实习生 鲍蓓蓓)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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