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淮南市地税局获悉,自12月1日起,淮南市地税局对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用房)征收土地增值税。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方便纳税人在契税“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淮南市地税局对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用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有关标准确认,对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也按有关标准确认,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营业用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记者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