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谢某等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其13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谢某等14人分别来自四川、重庆、海南、甘肃、河南等地。自2005年春天开始,被告人谢某等人在淮南地区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幌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目标,大肆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截至案发前,谢某已经发展下线2000余人,且每发展一名下线,收取入门费用2800元/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该谢已经发展成“总管”级别,其发展的两名直接下线又各发展下线1100余人。另外13人分别系该传销组织的“业务总管”、“业务经理”级别,有的还被自己的上线分派到陕西、湖北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个人涉案金额也从3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大肆从事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谢某、明甲、明乙、林某为传销组织“总管”,涉案金额各数百万元,被告人涂某等为传销组织“经理”,涉案金额分别数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依法判处谢某等“总管级”人员13年、10年等有期徒刑,分别判处涂某等“经理级”人员5年、4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
(通讯员 刘福忠 茹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