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首页 > 法制新闻 > 14名传销“高管”受审领刑
q
 怀新平系列言论专栏
 提升人才培养与产业升级适配度
 排除隐患构筑食品药品“安全墙”
 对于纪念活动要加强监管
 与古人做一场“穿越时空的对话”
 “红娘奖”让青年人才留人更留心
 涵养营商环境“清新空气”需久久为
14名传销“高管”受审领刑
【字体: 】 发布时间:2009/11/16 23:30:25   【打印】【关闭】
  1、凡淮南日报社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淮南日报社所有,任何网站和媒体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2、已获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本网作品时必须注明“来源:淮南网”和作者名字;3、对违反以上两条声明的网站和媒体,淮南日报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月10日上午,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谢某等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其13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谢某等14人分别来自四川、重庆、海南、甘肃、河南等地。自2005年春天开始,被告人谢某等人在淮南地区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幌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目标,大肆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截至案发前,谢某已经发展下线2000余人,且每发展一名下线,收取入门费用2800元/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该谢已经发展成“总管”级别,其发展的两名直接下线又各发展下线1100余人。另外13人分别系该传销组织的“业务总管”、“业务经理”级别,有的还被自己的上线分派到陕西、湖北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个人涉案金额也从3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大肆从事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谢某、明甲、明乙、林某为传销组织“总管”,涉案金额各数百万元,被告人涂某等为传销组织“经理”,涉案金额分别数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依法判处谢某等“总管级”人员13年、10年等有期徒刑,分别判处涂某等“经理级”人员5年、4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 

 (通讯员 刘福忠 茹文君)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
|
|
|
|
|
|
|
|

皖ICP备07008621号-2 皖网宣备3412015007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4120190007号 
主办:淮南日报社 版权所有:淮南网
如果你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E-Mail:huainannet@163.com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站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淮南网"。
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淮南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