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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制新闻 > “9·4”特大交通事故责任日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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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特大交通事故责任日前认定
【字体: 】 发布时间:2009/9/26 23:44:20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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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4日,记者从淮南交警支队田家庵二大队获悉,交警部门日前对“9·4”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某某、客车驾驶员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9月4日16时23分许,张某某驾驶的鲁P95675号柳特神力牌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206线954KM+110M处(泉山路与金家岭路交叉路口)路段时,碰撞到由西向东王某某驾驶的皖D10456江淮大型普通客车右侧后部,致皖D10456江淮大型普通客车就地旋转180°,车头向西南方向停放。而鲁P95675号柳特神力牌重型厢式货车失控后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侧翻,碰撞后货车所载货物抛出、倾覆、压砸到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的行人、修自行车摊摊主等人,造成6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大货车及大客车驾乘人员18人轻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车载货物、路边民房及绿化带树木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报告、录像资料及证人证言等其他材料。交警裁定,事故发生时,张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遇情况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货车主动撞击客车右侧后尾部,导致车辆所超载的货物在侧翻过程中倾覆,压砸到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上的行人、自行车摊摊主等,加重了事故后果,是此起事故的成因。王某某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由西向东行驶,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 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也是此起事故的成因。张某某、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在此起事故中起着同等作用,故两人承担同等责任。

(记者 罗静)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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