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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短信沟通感动诉讼当事人
【字体: 】 发布时间:2009/8/14 0:15:45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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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同志!我已买好了机票,明天一早就回淮南,真的很感谢你们!正是你们多次的短信提示和敬业负责的精神感动了我,我会认真对待与妻子的离婚纠纷,依法认真行使享有的诉讼权利……”。刚拿到飞机票,远在千里之外的王某就通过电话向大通法院法官表示感谢。

      2009年7月,大通区法院立案庭依法受理了家住本市九龙岗镇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在审查立案时,原告李某告知立案法官自己与丈夫王某近几年双双外出打工,且不在同一地市,由于种种原因渐生隔阂,很少沟通往来;丈夫王某更是四处漂泊、居无定所,自己也仅能提供他的一个手机号码;并出示了其居住地村委会出具的王某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根据原告方提供的手机号,立案法官立即拨通了被告电话,谁料得知此事的王某情绪激愤,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应诉,更拒绝告知现居住地址,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考虑案件情况特殊,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固然可行,但却无异于剥夺了被告方依法享有的各项诉权。本着有利查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负责、公正合理裁判的原则,立案法官一次又一次拨打王某的电话,但每次都被对方挂断。立案法官没有轻易放弃,转而改变策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多次提示王某;轻率放弃应诉、拒绝答辩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漠视,可能产生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耐心地劝慰被告积极面对婚姻家庭问题,调整心态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及时合法的行使诉权,澄清纠纷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王某被立案法官情真意切的短信言词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感动,主动回复了电话,表示一定会争取早日赶回淮南,配合法院案件审理工作,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及时委托父母到法院代收了相关法律文书。

(魏胜磊 柏 松)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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