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家住大通区孔店乡身患重症年仅14岁的女孩娜娜在母亲程某的搀护下来到大通区法院,申请执行父亲应当给付的医疗费用。走进立案大厅,娜娜的母亲便向法官诉称,自己与丈夫张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5年大女儿娜娜出生,2003年又生育一子,取名贝贝;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9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大通区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女儿娜娜随母亲生活,儿子贝贝随父亲生活,双方互不给付子女抚育费,待孩子长大后,随父从母由孩子自行选择。谁料,去年年底女儿娜娜突感四肢无力,头昏脑胀,日渐消瘦;后经医院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几经辗转治疗,现已花去近两万元的医疗费,虽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报销了大部分费用,但面对近万元的自理费用,无任何经济来源的母女二人仍无力承担,而作为父亲的张某却以前述“协议”为由,对女儿的医疗救治不闻不问。万般无奈之下,母亲程某以女儿的名义将张某告上法庭,诉求张某承担相应费用。大通区法院孔店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娜娜虽系被告的非婚生女,但享有和婚生女同等的权利,并不因父母同居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现原告身患重病,需要大量医疗费用,不妨碍原告向父亲提出合理请求,故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承担自理费用的50%。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仍置若罔闻,未履行任何给付义务,作为原告母亲的程某只好陪同女儿前来申请执行。考虑情况特殊,负责立案接待的金君法官在办理申请执行手续的同时,及时向分管领导作了简要汇报,迅速启动“便民绿色通道”,引领当事人与院执行局取得联系。手续办妥后,看着女孩疲倦苍白的脸庞,想着相依为命的母女还要面对未来生活,金君法官一边再三叮嘱孩子的母亲“一定要照顾好孩子,千万不能耽误孩子的治疗和学习”;一边将随身仅有零用的100元钱塞到女孩母亲手里,并表示“钱虽然不多,算是我的一点点心意,要相信法院,孩子的这笔‘救命钱’我们一定会尽快执行到位……”。
7月11日,记者了解到,在该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已执行到位。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