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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消费市场面面观
【字体: 】 发布时间:2009/5/6 0:13:01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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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小长假期间,大家或走亲访友,或外出购物,或出门旅游……大大小小的事情碰到一箩筐。有高兴激动的,有难忘感动的,当然也会有忿忿不平的……这不,在节日期间,淮南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就接到了不少市民的投诉,消协还多次提醒市民要理性消费,勿落商家促销陷阱。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发现——“五一”消费市场面面观    

      食物变质 索赔无门

      市民黎先生在一大卖场买了一袋熟食烧鸡,回家开袋后食用时发现食品已发霉,找到卖场要求赔偿,卖场却将责任推给代理商。这令黎先生欲诉无门。

      市民张先生在一家烟酒专卖店买了两瓶白酒,为慎重起见张先生索取了购酒发票。当张先生宴请朋友时发现酒有问题,随即带着发票去退货,专卖店却表示发票虽是本店开,并不能证明酒一定是该店的。

      对此,淮南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当注意:尽量购买知名品牌企业的食品,看清食品标签,尽量选择内容齐全和距生产日期近的食品,并注意其中配料表标注的内容和产品名称是否一致,还一定要索取并保存好购物凭证。

      促销商品 质也难保

      田区一家商场推出满200元送100元的促销活动,市民曾女士花2000多元买了一件春装和几件童装。回家后,曾女士发现童装似乎有穿过的痕迹。曾女士找到商场要求将童装退货,遭到拒绝。商场表示,用返券购买的童装,不能退。黄女士在一商场的促销柜台花300元买了特价运动鞋,回家后发现鞋垫居然是纸做的。黄女士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表示,商场不可能卖出假的运动鞋,退货不可能。

      淮南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特价商品一般是指“优惠”、“削价”等低于原价出售的商品,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

      但“处理商品”应另当别论。处理商品是指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处理商品在销售时应事先向消费者声明,并且在发票上注明“处理”等字样,这类商品不能享受“三包”规定。

      服务类投诉 成了新热点

      市民王先生开车去市区购物,在一处停车场,停了5分钟被收了20元,比平时收费贵了很多。王先生为此与收费员发生纠纷。

      市民胡女士去舜耕小区附近吃饭,将车辆停在一居民区。当胡女士取车时被小区保安收取了10元停车费。胡女士索要发票时,保安要胡女士在节后再来小区物管领取。

      淮南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服务类投诉是新热点,主要是价格方面的投诉问题。今年以来,停车收费、足疗、宾馆12点退房制度等是节假日投诉热点,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节日市场的监管力度,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对停车收费的问题广大车主一定要索取发票,收费单位要在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才能进行收费行为,消费者一旦遇到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权,节日期间更要理性消费。  

(记者)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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