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赋能气象事业 共享数据服务民生
《淮南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淮南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办法》共16条,围绕气象监测设施规划编制、建设要求、运行维护、资料汇交、资源共享、数据安全、研究应用等全流程作出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气象监测设施规划要求。明确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鼓励将其他合法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纳入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二是强化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包含气象监测设施内容的项目时,需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气象监测设施建设需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气象监测设施需要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日常维护;气象监测资料需进行质量控制和汇交。三是健全气象监测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监测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汇集和整合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监测数据资源,推动气象监测数据交换与共享。四是强化气象监测数据安全管理与融合应用。通过共享机制获得气象监测数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利用气象监测数据。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气象深度融合应用,拓展农业农村、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低空经济等领域的应用场景,促进气象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在服务淮南经济社会发展、护佑人民安全福祉等方面意义重大。长期以来,市人大和市政府高度重视气象工作,大力支持气象立法工作。我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框架体系下,坚持气象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努力构建科学的地方气象立法体系。目前已经形成“1+2”的法规体系,即由《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1部法规,《淮南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淮南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部政府规章共同组成的地方气象法规体系,我市气象立法工作走在了全省设区的市前列。此《办法》的出台,通过立法破解气象行业管理难题,有效规范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资料汇交等全周期管理,构建气象监测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推动气象监测数据的交换共享和深度挖掘应用,更好地促进气象服务防灾减灾工作。
(记者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