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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淮南要闻 > “刑事执行检察”缘何成为履职高频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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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缘何成为履职高频词
【字体: 】 发布时间:2026/2/6 8:35:26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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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25年淮南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刑事执行检察”成为媒体报道的高频词。这一年,既有“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六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主题活动,也有市县区检察机关依法加强法律监督,推动“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的深化,社区矫正精准监督的探索,保障拘役犯“回家权”的破冰,涉企矫正对象外出管理的创新……

全市两级院刑事检察部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刑事执行这“最后一公里”的监督道路上步履坚实、亮点纷呈。

监督刚性在个案中彰显

2025年8月,田家庵区检察院的一条监督线索,牵出了一起“判而未执”的案件。罪犯王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却以疾病为由长期未收监执行。检察机关迅速调查核实,查明其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后,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短短数日,王某某被抓获收监。案件虽小,却彰显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刑罚执行不容打折扣。

这样的监督刚性,贯穿于淮南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市检察院督导组通过信息化核查,确保重点矫正对象实时在管在控;八公山区检察院借助公安机关大数据平台,筛查社区矫正对象违规外出线索;寿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深入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档案、动态管控台账进行“把脉问诊”;从收监执行到社区矫正,从财产刑执行到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紧盯每一个环节,严防“纸面服刑”,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落地生根。

司法温度在探索中传递

法律是刚性的,但执行可以是有温度的。

“我想回家签个合同,给工人发工资。”2025年7月,在凤台县看守所服刑的拘役犯童某某提出了申请。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拘役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但由于缺乏具体操作规范,这一“回家权”在落实中存在难点。凤台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审查童某某表现良好、无社会危险性的基础上,依法推动其请假回家一天。童某某成为淮南首位行使“回家权”的拘役犯。检察机关深入调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推动与公安机关会签《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暂行办法》,将个案探索转化为制度化成果。

同样的温度也体现在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中。寿县社区矫正对象万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生产经营经常需要出差,但严格的请假程序让企业运营举步维艰。寿县检察院综合评估其社会危险性,依法监督矫正机构简化审批程序。万某解决了500余万元工程款结算,发放了10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企业重获生机。以此案为起点,《寿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出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科技智慧在监督中发力

“传统监督模式面临人力有限、发现问题滞后等瓶颈,科技赋能监督是必由之路。”2025年12月,淮南市检察院组织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骨干赴芜湖学习交流。在驻所检察室,监管场所监控视频智能分析系统的运行实况,让学习组深受触动。

“派驻+巡回+科技”这一监督机制在淮南检察机关得到了深化实践。八公山区检察院借助大数据平台筛查违法线索,通过一体化平台核实问题;寿县检察院推动“智慧矫正”应用,提升动态监管精准度;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数字检察模型在财产刑执行、监管场所安全防范等领域的应用,提升通过数据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从“人海战术”到“数据跑路”,从事后监督到实时预警,刑事执行检察正在向智慧监督迈进。

协同共治在履职中深化

凤台县检察院在推动拘役犯“回家权”落实过程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就制度规范召开由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多部门参与的会商会,“问诊把脉”完善细节。寿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通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八公山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开展集中点验活动,现场通报违规情况,重申矫正纪律。

从内部联动到外部协作,从个案沟通到机制共建,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协作机制日益健全、合力日益增强。

(记者 何婷婷 通讯员 赵武 张士华 孙久涛)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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