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减轻缴存人还贷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开展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贷委托划转”),通过发挥数据共享作用,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据悉,凡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尚未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通过签订《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自动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至约定的个人银行还款账户,用于偿还上月实际还款额(本息),无需再办理柜面提取手续。
“目前,支持邮储银行、招商银行等两家银行的商业贷款,后续将根据数据共享情况逐步扩大范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申请条件包括:商贷委托划转业务的贷款类型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其他非住房类贷款不予受理;申请人(含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除外);申请人(含配偶)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优先划转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
据悉,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委托划转业务实行按月划转,当月办理次月生效。划转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上月实际偿还的商业贷款本息;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划转支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后到账的住房公积金当月不予补划;商贷委托划转业务划款顺序为“先主贷人后配偶”。
“申请人及配偶携带材料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签订《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并授权市中心查询其商贷数据;市中心审核通过后,次月起按约定日期自动划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提醒广大申请人,每人仅可办理一笔商业贷款的委托按月划转业务,不支持同时申请办理多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委托按月划转还商贷业务;协议期间,不再受理该笔贷款的柜面提取业务;申请人如发生婚姻、联系方式、还款账户等信息变更,或停缴公积金,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当商业贷款结清后,协议自动终止;申请人可凭身份证至市中心申请办理协议终止手续,协议终止后不再受理同一笔贷款的委托划转业务(因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除外)。
(记者 朱庆磊 通讯员 岳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