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苏国义 通讯员 王昕)6月12日,记者从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法庭了解到一起房产交易纠纷案件。案中涉及的房产在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下多次转卖,最终引发纠纷。
办案法官介绍,2011年3月,市民王某从周某那里购买了一套8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当时该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5月份,王某在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又将此房转卖给了秦某,并约定办理产权证时一次性结清余欠房款。
天有不测风云,当这处房产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条件时,原房主周某却不幸离世。2022年,周某之子(小周)通过继承程序办理了这处房屋的相关产权。为督促小周尽快配合过户,秦某主动支付了7000元过户费,然而小周收款后却未协助办理。无奈之下,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小周赔偿违约金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前,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三方意见,并调查了房屋产权信息。原告秦某深感焦虑,表示:“房款我都付过了,对方就是不配合过户,房子还挂在他名下。他还收了我7000元过户费。”被告王某感到委屈,表示其曾多次催促小周过户但无效,最后小周甚至还拒接他电话。被告小周同意房产过户,但称秦某支付的7000元已用于支付继承登记费用,他不愿承担再过户的费用。
这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但法官意识到单纯判决可能无法彻底解决矛盾。法官介绍,案件中秦某与小周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小周需先将房屋过户给王某,再由王某过户给秦某。这一过程不仅会产生额外费用,也会给当事人增添不必要的麻烦。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孔店法庭法官组织当事人开展多轮协商,协议约定小周一个月内协助秦某办理过户手续。最终,这场存在多年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