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陈媛媛) “法官,真没想到购房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居然法律意义相差甚远,以后我们真得好好留心了!”11月16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法庭通过云上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购房定金退款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购房者与开发商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同意返还3千元购房定金。
2022年8月,居住在合肥的刘女士有意向购买淮南的一处商品房。当时刘女士无法来到现场查看房产,只是其家属与置业顾问通过微信、电话进行沟通。经过一番了解后,刘女士向置业顾问转款1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工作人员向其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款事由:购房定金”。一段时间后,刘女士来到房屋现场,对于房型和位置并不满意,当即表示不愿意交购房款,需要退回定金。双方对于购房定金是否返还持有争议,故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全额返还购房定金。
受理案件后,法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刘女士,其表示对于购房时交的1万元费用的性质并不了解,可能属于购房订金,如今不买房子当然应该退回。法官现场对“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进行释法说理,告知刘女士定金系对合同履约的保证,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请求返还。而订金实则是预付性质的支付,审判实践中仅仅是预付款的作用。本案所涉费用明确属于“定金”,付款时已经予以明确。刘女士当即表示购房时确实疏忽了,以后在交易中会多加注意,希望继续开展调解工作。法官随即通知被告到庭,从企业诚信和公司长远发展角度继续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开发商愿意退还刘女士3千元,刘女士当庭表达感谢并表示在以后的交易中会更加留心法言法语。
“定金”与“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功能和法律性质上大不相同,购房时要弄清楚区别。定金是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订金则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视情况退还。消费者在交易中应予分清,才能更好规避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