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留存促进公正执法
市司法局出台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日前,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淮南市司法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正式通过,明确了执法记录仪使用的具体适用情形、相关管理责任、查阅移送条件和相关法律责任,将进一步维护司法行政干警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定》共六章(总则、使用、管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28条。执法人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处理一般违法行为、参与处置敏感或重大执法案件、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以及处理投诉、信访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活动及相关证据。
按照《规定》,市司法局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档案,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持有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公、检、法等部门因办理相关案件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应当报经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使用科室对查阅单位、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报经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批准,由使用科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同时对接收单位、接收人、移送事由、移送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发生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的;为掩盖违法行为而没有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声像资料进行删节或者修改的;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故意毁坏临时用于代替执法记录仪摄录执法活动的其他音像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等行为的,情节轻微,未出现不良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致使证据丢失或者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或者影响重大案件办理、致使行政诉讼败诉以及致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 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