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遵循“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强调“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作出的重大治国理政方略。改革开放以来,从提出依法治国基本要求,到确定依法执政方式;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完善,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进程,也是法治前进的过程。实践证明,重视法治、风气清廉,就会国泰民安;忽视法治、制度松弛,就会招至民怨。因此,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彰显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意见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以德治国,就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以为人民服务为本质,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党、爱国、爱科学、爱家乡为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核心,建立与社会主义特征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相融合的道德体系,使之成为广大群众普遍认同和遵守的自觉准则。
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法治与德治具有同等作用,法律和道德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带有强制性、权威性、严肃性、他律性,依法治国,避免了随意性、任意性,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秩序进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道德具有可塑性、继承性、扩展性、自律性,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价值判断,依靠人的良知来维系,是社会生活的无形脉络。法治是德治的基础,德治是法治的升华,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在历史上,虽然古代就有“以德治国”的思想,但由于与人民的利益相对立,这个理想,千百年来只能是空想。我们的党和政府,本质上代表着广大人民利益,这是最根本的“德”,在治理国家上,一切以人民为本,一切为了人民,是以德治国的核心内容;审慎制定并执行适合客观实际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利益,是以德治国的重要体现;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公而忘私,敬业奉献,以高尚的情操和淳朴的形象影响和带领群众,是以德治国的必要要求。
(侯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