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党纪的严格执行是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的关键机制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党内法规,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修订、实施与党的自我革命实践同向同行,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纪律保障。
《条例》制定修订历程和党的自我革命实践进程具有统一性。纵观党的百年史,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高度重视纪律建设,不断完善自身理论和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时代环境,形成了党的自我革命的历史进程。在1997年之前,我们党没有制定过全面系统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为了加强纪律建设,中纪委先后颁布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多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党纪处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统一监督执纪的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够系统。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个别单一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在制度层面加强纪律建设。针对这种现象,中央纪委于1988年3月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到1997年2月,历时9年,试行《条例》(13章172条)才正式发布实施,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惩治腐败行为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经过近7年的试行,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做到与时俱进。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5章178条)正式发布施行,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对《条例》进行了三次修订,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2015年版《条例》(11章133条)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转化为纪律条文,初次实现了纪法分离、纪在法前,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项纪律,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2018年版《条例》(11章142条)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制度笼子更加牢固。2023年版《条例》(11章158条)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更加强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持续完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配套衔接,以纪律建设不断纯洁党员队伍。由此可见,《条例》的修订史与党的自我革命的历史进程是相互统一的,它们都是党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强化党的纪律体系、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能力而不断进行的内部革命。《条例》的修订符合党的自我革命目标,完善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
《条例》的修订完善及其实施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纪律保障。从1997年开始试行,到2003年正式颁布,再到党的十八大后的三次修订,虽然其内容发生了变化,但贯穿其中的主线没有变,都是坚持自我革命,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条例》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纪律保障。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果不能做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就会失去先进性纯洁性,就无法引领社会革命。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找到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自我革命的本质是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自身问题,依靠强大的自我纠错能力自我治理。一个政党自我革命的深度和广度是衡量其先进性和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党在长期革命性锻造中积累了勇于自我革命的丰富经验和历史智慧。纪律松弛必然会导致党员党性不纯、干部行使特权,执政党需要一刻不停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确保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旦纪律松散,就会失去民心,最终会丧失执政地位。我们党之所以历经百年而风华正茂、饱经磨难而生生不息,奥秘在于不断进行自我革命,以严格的纪律规范和纪律执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新时代以来,党的自我革命的一大突出表现就是加强纪律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建设是党的自我革命的纪律部分,是党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重要保障。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保证党的纪律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党深入推进自我革命的长久之策。(苏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