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置于“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专章之中进行充分阐述,表明党中央对建设金融强国的高度重视,必将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注入强大动力,不断开辟金融工作新局面。
一要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快货币政策与其他各类政策协调配合。坚定不移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下大力气进行制度建设,重点是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促进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意味着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升级。通过制度层面的革新,提升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精准度。通过建立更加透明、高效、灵活的货币政策框架,确保货币政策能够迅速、准确地传导至实体经济,有效应对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的过程中,保持其独立性至关重要。加强与其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货币政策效果。
二要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技金融助力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增强针对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企业。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和项目,鼓励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对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普惠金融是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发展普惠金融,要确保金融服务覆盖更广泛的人群和地区。通过加大对小微企业、农村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金融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加快数字金融的发展步伐,推动金融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三要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正确处理好功能性与营利性的关系,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我国金融必须守好实体经济本分,决不能脱实向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位和治理水平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金融机构要明确自身定位,聚焦主业发展。国有大型金融机构要做优做强,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中小金融机构要减量提质、优化布局,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强化职能定位,聚焦服务国家战略,主要做商业性金融机构干不了、干不好的业务。保险、信托、理财、证券等金融机构要专注主业,规范发展。完善金融监管规则标准,对服务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金融机构偏离定位和盲目扩张行为。完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问责力度,确保其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四要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资源配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金融市场间接融资仍为主导的情况下,必须大力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展多元股权融资是提高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满足企业日益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促进企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增强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为企业提供丰富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完善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散机制,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韧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助于优化融资结构,减少企业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直接融资的发展还能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和创业活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机制,提升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风险管理。
五要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切实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提升监管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金融法将是一部关于金融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有助于完善金融法治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法治水平,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金融业立法修法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业改革开放需要,紧盯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填补法律空白、补齐短板弱项,立良法、立管用之法,使各类金融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金融业发展构建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制定金融法,可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面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全面强化“五大监管”,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以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确保监管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有效隔离的“防火墙”,防止产业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防范一哄而上、不顾实际干金融,避免产业和企业本末倒置、脱实向虚。在推动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的同时,要坚持产业为本、金融为用,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形成产业——金融——科技良性循环。
六要维护好国家金融安全,促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稳慎扎实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改革和完善。通过金融高水平开放,可以吸引更多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提升中国金融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推进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建立统一的全口径外债监管体系。人民币国际化是中国提升国际地位、增强金融话语权的重要途径。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推动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提升人民币的国际支付和结算便利性。通过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可以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金融是“国之重器”,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展望未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加快实现从金融大国向金融强国的历史性转变。(曹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