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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众志成诚 抗击疫情 > 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部分社保业务允许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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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我市部分社保业务允许延期办理
【字体: 】 发布时间:2020/2/3 8:59:48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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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2020]7号文件及省、市有关通知精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登记业务办理,我市部分社保登记业务允许延期办理。

据了解,在社保登记业务中,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新增参保,尚不具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条件进行网上办理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申报办理,最早可从2020年1月起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办理信息修改业务,除急需情况外,建议延期办理,可在疫情结束后申报办理;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疫情影响,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业务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参保手续,最早可视同2020年1月办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同时,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中,社保关系转移可通过网上申请办理。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选择“社保转移申请转入地开通地区查询”服务,查看拟转入地网上开通情况,经实名认证后,可网上申请办理,并可查询审核及转移办理进度。社保关系转移业务选择线下办理的(含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间互转),除距退休六个月以内的,建议延期办理,可在疫情结束后申请办理。(记者 鲁松)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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