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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 市卫健委2018年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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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2018年典型案例发布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3/15 11:13:13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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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不按规定分类收集存放医疗废物……为了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2018年,淮南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构针对乱检查、乱执业等违法医疗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案件。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消费者通报十大典型卫生计生违法案件,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借鉴。

案例一:某医院非法开展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案

2018年4月26日,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某妇产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未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擅自为孕周已达23周的孕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卫健委作出了给予淮南某妇产医院警告,没收非法所得4794.73元,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二:某医院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案

2018年8月21日,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X射线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了放射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院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并自觉履行缴纳了罚款。2018年11月27日此案结案。

案例三:慎某某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案

2018年1月15日,市卫健委执法人员接寿县卫健委报请材料线索,经进一步调查证实,市某医院医师慎某某于2015年6月和10月先后两次为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市卫健委作出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四:某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案

2018年4月17日,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院使用妇产科医生张某从事皮肤科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院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并自觉履行缴纳了罚款而结案。

案例五:某药店违反消毒管理案

2018年3月,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高新区某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了2款违规消毒产品。一为某某牌狼毒植物草本抑菌膏系消毒产品,该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真菌感染、手足癣、体癣、股癣、湿疹……”等疾病名称,二为某某牌医道护肤膏的产品标签上标注有:“小儿湿疹、奶癣、汗癣、尿疹……体癣、过敏、肛门湿疹”等疾病名称。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认定该店经营的2款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对该药店罚款2000元,案件以被处罚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六:某美容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18年9月17日,某区卫健委接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容行业。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七: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规定分类收集、存放医疗废物案

2018年10月31日,某区卫健委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治疗室的治疗台上的蓝色塑料筐内,存放有安瓿和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杯。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而结案。

案例八:某物业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2018年6月29日,某区卫健委对某物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起,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该区卫健委作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物业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九:某宾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案

2018年8月28日,某县卫健委对某宾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宾馆使用的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为顾客从事服务活动。该县卫健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宾馆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

案例十: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健康体检案

2018年5月8日,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从事健康体检活动的2名医师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分别出具B超诊断报告和心电诊断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院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并自觉履行缴纳了罚款而结案。

采访中,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近期,关于医学美容的投诉事件较多,请广大消费者在进行此类消费时仔细鉴别美容场所的相关资质;对于在宾馆、民宅内等地违规开展的医学美容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举报。(记者 李严 编辑 汤宁)

市卫生监督局举报电话:6664400

各县区卫生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凤台县:8681406   寿县:4022387    大通区:2217723  谢家集区:5689600 八公山区:5617970  田家庵区:6611572  潘集区:4985293  毛集实验区:827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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