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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淮南要闻 > 《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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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9月1日施行
【字体: 】 发布时间:2009/8/28 0:24:22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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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审查批准了《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淮南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外来人口向市区集中,导致城区人口剧增,现有城市中小学校难以适应入学需求,特别是数量剧增的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缺少相应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使得入学难的问题更加突出,致使城市中心区学校在校生聚增,现有的教育设施远远不能满足教育需求,影响了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为解决“入学难”的问题,促进淮南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保证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与作用,淮南市人大、市政府将《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列入了200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

      该条例共21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用途。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安排可能对教学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如果进行住宅房屋开发建设,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纳入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时,该条例积极地考虑到农村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建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逐步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记者)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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