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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路贷”涉黑案件宣判
【字体: 】 发布时间:2019/7/19 8:56:5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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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对一“套路贷”组织12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首要分子张某被处以20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18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财产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开始,张某、李某等人在田家庵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此后租用“办公场所”,董某、芦某等人先后加入。2017年3月,张某注册成立诚通公司,温某某等人先后加入,形成以张某、李某、温某某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诚通公司为平台,以“套路贷”为固定违法犯罪模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张某创建微信群“诚通公会”,用以交流犯罪经验、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内部分工明确。

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对不特定对象放贷,收取高额费用并签订远高于借款数额的借条,以制造虚假交易流水,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租赁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采取威胁、滋扰、殴打、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致一名被害人喝农药自杀(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多名被害人受侵害后不敢控告,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田家庵区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张某为攫取经济利益,发起、组织成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李某等11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吴巍 编辑 汤宁)

(责编:汤宁  初审:孙继奎  终审:沈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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